土地利用“多规合一”,“多规”是哪些规划?
发布时间:2023-02-23 浏览:537
据统计,我国经过法律和法规授权编制的各类与土地利用空间有关的规划,超过100种,其中发改委系统主导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主体功能区规划,原国土资源部门主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原城乡建设部门主导的城乡规划影响最大。
1. 主体功能区规划
主体功能区规划,一般是指对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、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,以自然环境要素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、生态系统特征以及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,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的地域空间单元。重点划定优化开发、重点开发、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空间,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开发方向、控制开发强度、规范开发秩序,一般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编制(规划期限通常为10年)。
2.城乡规划
城乡规划是对今后一定时期内,城市与乡村的社会经济发展、土地利用、各种建设项目等的综合部署、具体安排和管理实施。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是《城乡规划法》,该法第二条明确:城乡规划,包括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规划、镇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。城市规划、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。可见,城乡规划属于系列规划,一般可以系统划分为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五个层次。其中,成果上最核心的为XX城市总体规划,其他一般还会包括针对若干地区城乡发展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,城市设计、交通、生态、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。城乡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选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。
3.土地利用总体规划
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,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、经济、社会条件,对土地的开发、利用、治理、保护在空间上、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。编制和实施依据是原《土地管理法》。
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,从宏观上对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,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建设之间进行配置,其次在大农业内对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大类进行配置,还要区分可开开垦土地与未利用地等。《国土地管理法》明确规定: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规定土地用途,将土地分为农用地、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。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,控制建设用地总量,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按层级划分为五个层级: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规划期限通常是15年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主要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、预审、农用地转用许可等进行。
4.其他相关规划
说起“多规”,其实远远不止上边这三大类规划,还有国土规划、各种各样的产业发展规划、行业发展规划、生态保护规划、文物保护规划、环境保护规划等,都涉及到土地利用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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